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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创建部门: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8-08-10 浏览次数:1030

 校政〔201822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8131

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175号)等国家和安徽省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收入减去实际总支出,减去项目财务验收时认定的应付未付和预计支出,所得余额。

 第三条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统筹安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管理;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审计监督;科研项目负责人按规定使用结余经费,对科研项目的结题结账资料和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按规定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及时办理项目结题和经费结账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账手续的,学校有权按照本办法予以结账,停止其项目经费使用。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者,按其规定执行。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对结余经费没有明确规定的,纵向项目及校内项目结余经费留在原项目继续使用2年,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留在原项目继续使用5年,自项目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1日起计算。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费用支出。结余经费中各预算科目的使用不设比例限制,项目组根据研究需要据实列支。

 直接费用支出范围和结余经费报销与审批参照《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798号)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有关财经法规的要求使用和管理。严禁购买与科学研究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套取经费;严禁在结余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在使用期限结束后,如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要求退回的,通过原渠道退回;如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未做要求,留归学校统筹使用。

 科研项目已结题,项目负责人出现调出、辞职、去世等情况的,其项目结余经费收回学校统筹使用。

 第九条 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的,财务处根据科研处通知,将结余经费按年度归结到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作为二级单位科研发展经费单独立项建账,主要用于资助本单位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和学术活动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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