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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组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创建部门:科研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3-07-17 浏览次数:106

                     科条(2013)3号

合肥、芜湖、蚌埠市科技局,省科技研究院、各项目牵头单位:

    现将《安徽省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组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3年1月15日

安徽省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组织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加强我省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11]352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管理体制

    (一)省科技厅是项目的组织管理部门,省科技厅科研条件与财务处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驻省科技厅监察室全程监督。

    (二)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具体承担项目组织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三、项目申报与立项

    (一)征集项目信息。省科技厅在厅网站开通项目信息征集系统,常年征集项目信息,建立项目信息库。

    (二)组织专题调研。省科技厅组织受托机构根据征集的项目信息开展专题调研,凝练项目。

    (三)发布申报通知。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的部署和项目信息征集调研情况,向有关项目牵头单位(或有关市科技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四)牵头单位申报。有关项目牵头单位(或有关市科技局组织项目牵头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连同其他附件材料报受托机构(若为市科技局组织申报的项目,申报材料需经市科技局初步审核后报受托机构)。

    (五)形式审查。受托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六)项目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材料进行论证,受托机构承担论证会的事务性工作。

    (七)择优限项推荐。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要求和项目论证情况,择优限项向科技部推荐项目。

    (八)编制项目预算申请书。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的年度立项项目初步意见和预算编制要求,组织项目牵头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申请书,审核后报科技部。

    (九)签订任务书。省科技厅根据科技部的批复组织起草项目任务书(含经费预算),经科技部审核后,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任务书,组织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与监督

     (一)组建“两组一会”。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组建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省科技厅和受托机构相关人员、合作单位相关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主要人员组成的项目总体组,具体负责项目和任务执行的协调工作、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组建项目技术专家组和项目用户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提供咨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将“两组一会”名单报省科技厅备案,并抄送受托机构。

    (二)建立监理组。省科技厅建立由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专家和用户代表组成的项目监理组。受托机构负责与项目监理组的沟通联系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三)实施项目监理

    1、项目监理组对项目的运行机制、保障条件、实施进度、经费使用、档案管理和成果应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2、项目监理组定期(每6个月)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监理活动报告,如发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3、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项目监理组提供有关材料,积极配合项目监理组工作。

     (四)信息报送

    1、建立信息报送联络员制度。省科技厅、受托机构、项目牵头单位均应安排专人作为项目信息联络员。

    2、重点报送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会议、领导批示和工作部署,重点工作推进情况;项目取得的新进展和阶段性工作成效;项目监理组工作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

    3、一般性信息每季度报送一次,重大活动、进展等发生后5日内报送,重要信息随时报送。

    4、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年度向省科技厅、受托机构和项目监理组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含财务情况)。

    五、验收和档案管理

    (一)初步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项目初步验收申请,验收材料包括相关技术文件、用户使用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等。受托机构对项目初步验收申请以及验收材料进行审查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照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工作。

    (二)综合验收。项目完成6个月内,在项目初步验收基础上,项目牵头单位提出项目综合验收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核后,报请科技部综合验收。

     (三)档案管理。受托机构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建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档、文字资料、声像资料、照片、图表、数据信息等档案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经省科技厅及时报送科技部存档。属于保密项目的,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

    六、成果应用

     (一)制定应用推广方案。项目综合验收后,省科技厅、受托机构和项目牵头单位应当与应用单位和相关企业密切合作,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强成果的应用,提高市场占有率,推动成果转化或技术转移。受托机构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制定成果应用推广或技术转移方案,并经省科技厅报科技部备案。

    (二)编制成果使用年度报告。项目综合验收后三年内,受托机构督促项目牵头单位经省科技厅向科技部报送项目成果使用年度报告,包括产业化、市场占有率、用户使用情况以及开放共享情况等。

    七、附则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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