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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创建部门: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7-02-28 浏览次数:1428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专利管理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6年12月20日


校政〔2016〕167号

皖南医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我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规范我校专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皖南医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2〕69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 各单位应将专利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的科研管理工作体系,负责本单位的专利管理日常工作。科研处为全校的专利管理归口部门。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和管理

    第四条 专利的申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条 申请职务或非职务发明的专利,发明人均需填写《皖南医学院专利申请审核表》,经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前必须向学校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审核通过后由发明人办理专利申请事宜。申请内容若有争议,由发明人负责解释。
    第六条 为了确保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申请提交前,发明人及其所在单位不要轻易通过发表论文、成果鉴定和技术交流等形式公开技术内容,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发明人专利的内容。
    第七条 经科研处审核通过的本校的职务发明或师生员工的非职务发明需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审查通过者,方可向外国申请专利或向有关国外机构提交专利国际申请。
    第八条 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明人或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国家专利管理部门往来的各种文件,须交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发明人在收到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专利权登记的有关事宜,是职务发明的须在取得专利证书后一个月内将申请文件交科研处归档。
    需归档的申请文件分两类:一类是技术文件,包括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检索资料和实验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等;另一类是程序文件,包括学校专利申请审核表、专利代理人委托书、受理通知书、补正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通知书、交费通知书和专利证书等。

第三章 专利权归属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完成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退职或离开本校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十二条 我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利用我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以下统称”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我校独立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我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我校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为专利权人。
    第十四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许可的实施,由科研处统一管理。专利的实施需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签订《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发明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八条 单项专利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在10万元以内,发明人提取70%作为专利发明人和为专利实施做出贡献人员的报酬(由专利发明人负责分配)(含税),其所在部门提取15%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学校提取15%作为专利申请资助基金。单项专利收益超过10万元者,发明人提取60%作为报酬,其所在部门提取20%作为科研发展基金,学校提取20%作为专利申请资助基金。
    第十九条 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转化生产或与他人合作转化生产我校为专利权人的专利,在项目成功投产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的效益,所获得的效益参照第十八条方式进行分配,所得收益其余部分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条 以技术入股方式实施专利技术转化的,在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技术成果所占股份大小的基础上,可用不低于专利技术入股时作价金额70%的股份,作为在研发和实施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的股份,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其余股份和收益归学校所有。
    第二十一条 由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自行组织实施转化职务发明专利,在项目成功投产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的效益,所得效益学校提留50%(其中5%作为科研管理费),发明人所在单位提取50%作为发展基金。
    第二十二条 其他科技成果的转让实施收益分配参照第十八条执行。

第五章 资助、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发明人申请专利,应按国务院专利管理行政部门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审查费、登记印刷费及年费等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专利申请资助基金。给予教职工申请专利提供部分资助及学生申请专利提供资助。
    对我校教职工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维持年费等应当由发明人相关科研经费中列支。如无科研项目支持的职务发明,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报科研处复核属实后,学校将给予部分资助,即专利申请进入审查或授权阶段的,一般按照发明专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400元的额度给予一次性资助,凭专利申请有关票据报销,其申报过程中的其余费用可在发明人获得的各级政府专利奖助金等经费中列支。

    对在籍学生作为第一发明人,属于我校的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审查或授权阶段的,一般按照发明专利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800元的额度给予资助,凭专利申请有关票据报销。

    第二十五条 若专利获得校外各级政府部门资助和奖励,各项目奖助金进入发明人科研账户,主要用于专利发明、申请、维持年费等,发明人或团队可提取30%作为奖励(由专利发明人负责分配)(含税)。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部门给予学校专利年度工作奖助的,奖助金的50%列为校专利发展基金,25%作为发明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绩效支出,25%作为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绩效支出。
    第二十七条 对于已获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在各项归档材料齐全后,学校将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职务发明专利涉及侵权等纠纷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发明人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协助学校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在调查事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等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非职务专利;
    2.擅自向外泄露职务发明创造内容;
    3.擅自转让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
    4.擅自许可他人实施职务专利或已申请专利的技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修订办法由皖南医学院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皖南医学院专利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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