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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部门:科研处 发布时间:2017-03-06 浏览次数:664

校政〔2016〕158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doc

                                                                    

                                                                     皖南医学院
                                                                    2016年12月19日

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科财〔2016〕3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纵向项目中有间接费用预算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其他科研项目中有间接费用预算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有关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补偿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

    第四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按规定分配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到帐后,按照项目下达的预算或相关文件规定的上限足额提取间接费用,独立建账。
间接费用部分学校不再进行配套,科研奖励参照直接经费规定执行。

    第五条 间接费用预算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比例上限范围内足额编制。间接费用计算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第六条 间接费用按以下顺序分配:1.科研管理费;2.科研项目绩效支出;3.资源占用等。
    (一)科研管理费一般按项目直接费用的5%计算,管理费计提比例,项目主管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二)科研项目绩效支出按预算批复分配和使用。
主管部门未规定科研绩效支出比例,但有绩效支出科目的,按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限额核发绩效。
    (三)资源占用费用为项目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的余额部分。
    第七条 科研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费用支出,含专家和工作人员劳务费支出,劳务费支出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召开校内科研管理及科研项目申报动员等会议的经费支出;组织承办或协办国内外、省内外各类学术、科研方面会议的经费开支。
    (三)科研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国内外科研管理、业务培训会议及外出调研等差旅费用支出。
    (四)各类涉及科研管理的图书、资料的购置、印刷、宣传等费用支出。
    (五)设备购置费主要用于科研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小型设备购置。设备购置费原则上不予开支,确有需要的,应单独报批。
    第八条 绩效支出在科研工作绩效考核的基础上,依据项目绩效支出预算,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根据项目研究进展及预算执行情况分批发放。
发放对象为项目组成员。校外人员依托我校申报获得资助的,其绩效发放参照校内人员执行。
    第九条 项目绩效发放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会同项目组成员,根据项目执行进度填写“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见附表),提出发放申请,并对项目绩效在项目组成员中进行初步分配。
    (二)所在学院、附院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对绩效支出是否发放提出建议;同意发放的将有关申请材料汇总报送科研处审核。
    (三)科研处依据相关规定对发放申请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发放。凡年度执行情况不良或中止、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支付给个人的绩效支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项目绩效发放一般分2批进行,项目按期参加中期考核且进展情况良好的,发放全部绩效的50%;项目按期参加结题验收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发放剩余50%;一年期项目的绩效发放在项目按期参加结题验收且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审核之后一次性发放。
    如项目在每个绩效考核时间节点未通过绩效考核,则停发当次绩效发放,待项目按要求整改合格后补发。
    第十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因故绩效支出已发放,学校有权追回。
    (一)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档案材料等。
    (二)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逾期一年以上不结题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三)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一条 资源占用主要用于课题组的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无法从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学术交流等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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