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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创建部门:科研管理科 发布时间:2019-11-27 浏览次数:108

皖财教〔20191109

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执行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 

 (一)落实科研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主体责任,省级财政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和后补助科研项目资金,由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自主规范使用。 

   (二)进一步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允许部分科研项目和教育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向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预算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省属高校、科研单位之间按照合作协议等确定的合理的结算支出以及省属高校、科研单位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由于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外币种类不全等原因,确需先转入可提供该币种银行现有实有资金账户的购汇资金;经教育等主管部门核准的省属高校联合办学资金。各相关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提前对上述资金做好支付计划安排。 

(三)推进省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提升学会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允许省科协、省属高校及科研院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向省科协所属学会支付服务合作和发展扶持资金。

二、完善公务卡管理,放宽科研项目中公务卡结算要求 

 (四)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承担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所发生支出中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按照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经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五)对于参与省级财政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并使用公务卡。 

 (六)省级财政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按照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经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三、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七)简化科研仪器设备进口产品备案。202011日起,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单位可单次或批量通过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省监管服务平台”系统备案,备案事项不再填报主要性能指标、性能等内容。

   (八)优化科研仪器设备变更采购方式审批程序。省属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省财政厅将开通科研仪器设备审批“绿色通道”,预算单位通过安徽省政府采购网“省监管服务平台”系统进行项目变更方式申请,并标注“科研仪器设备”,省财政厅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本通知自20201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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