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组建方案》(皖政办复〔2018〕341号)、《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皖科资〔2019〕41号)要求,为规范安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项目库(以下简称“省科技成果库”)管理,更好推进省科技成果库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省科技成果库主要汇聚国内外各类先进科技成果形成的以企业为实施主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成果转化项目”)。实行自愿申请、分类入库、动态管理、开放共享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成果转化项目申请入库的主体为在安徽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1. 直接入库类:我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产生的科技成果,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项目,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挂牌企业成果转化项目等,直接进入省科技成果库。2. 择优入库类:其他各类科技成果(项目)由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推荐,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筛选优秀项目进入省科技成果库。第五条 省科技成果库入库的成果转化项目(以下简称“入库项目”)在库期限原则上为5年。第六条 入库项目向省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机构开放,供其从中择优遴选投资项目,同时向社会开放,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入库项目。第七条 省科技厅定期(原则上每年两次)以文件形式向全社会公布新入库项目名单。1.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常年自愿申请,按要求填报成果转化项目入库相关申请信息并填写信用承诺书;2. 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定期(最长不超过半年)对各企业填报申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直接入库和择优入库成果转化项目分别报送、推荐到省科技厅;3. 省科技厅对经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报送的直接入库成果转化项目随时进行形式审查和信用记录核查,将审核无问题的直接纳入省科技成果库,确定唯一入库项目编号,完成入库。省科技厅对经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审核推荐的择优入库成果转化项目定期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择优纳入省科技成果库,确定唯一入库项目编号,完成入库。1. 技术水平先进。成果转化项目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该科技成果研发成功原则上不超过六年。2. 成果权属明确。成果转化项目应成果权属明确或有确定的确权计划或方案,无知识产权纠纷;该科技成果的基本信息(不涉及关键核心技术)可向社会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信息。3. 符合产业政策。成果转化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安徽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安全、环保、节能等有关标准、规定。4. 市场可以预期。成果转化项目应商业计划合理可行,预期市场前景好、竞争能力强,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5. 团队结构合理。成果转化项目产业化研发与市场营销的团队结构合理,具有开拓进取精神和务实经营理念,诚实守信。1. 企业基础信息:企业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情况、所属行业、高管情况等;2. 企业业务情况:企业主营业务、核心技术、技术团队、竞争优势等;3.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技术成果情况、项目实施计划、项目投资计划等;4. 项目市场预期:主要客户、主要供应商、主要业务区域情况说明等;第十一条 各企业在申请成果转化项目入库过程中及入库后,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及其他因失信行为被联合惩戒情形的,取消其成果转化项目入库资格,3年内不接该受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入库申请,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各市级科技部门在审核推荐过程中,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视情给予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理;评估专家、评估工作人员等在评估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入库项目质量好、数量多,获省引导基金及其子基金等投资比例高的设区市科技部门、有关归口管理单位予以表扬。第十二条 本办法2021年1月1日起实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