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条〔2013〕19号
各项目牵头单位、各项目监理组:
现将《安徽省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科技厅
2013年3月1日
安徽省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工作,促进项目有效实施,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11]352号)及省科技厅《安徽省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项目组织管理实施细则》(科条[2013]3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监理是指受省科技厅委托,由项目监理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项目实施方案》,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的运行机制、保障条件、实施情况、实施进度、经费使用、档案管理和成果应用等全过程开展的跟踪、检查和监督服务工作。
监理工作不包括项目任务目标、实施方案、技术路线、考核指标等内容的确定和调整等。
第三条 项目监理组由省科技厅组建,由技术、财务、管理专家、用户代表、质量审核员等专业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五人。组成人员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备中级以上职称。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监理组负责项目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组开展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项目监理组。
(二)确定项目监理的具体内容、范围和要求。向监理组提供《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三)审核批准监理组制定的项目监理工作计划。
(四)协调监理组在项目监理过程中与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的关系。监督、检查、评价监理组工作情况和质量。
(五)根据监理组提出的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对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提出说明情况、整改等有关要求。必要时,指导、协调项目牵头单位处理监理中反映的重大问题或事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科技部。
第六条 监理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省科技厅的要求和《项目任务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监理工作计划,经省科技厅审核批准后执行。
项目监理工作计划需要包含项目概况、监理起止时间、监理人员、监理频次、监理依据、监理形式、监理内容以及监理报告格式等内容。
(二)按照项目监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监理工作。
(三)定期(每6个月)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监理报告,如发现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
(四)当发现项目实施中存在可能影响项目实施或项目任务完成的情况时,应向项目牵头单位了解原因及其拟采取的解决方案,并在项目监理报告中如实反映情况。
(五)规范项目文档和监理文档,对项目监理中产生的各类文档和信息进行管理。项目验收后,向省科技厅移交全部监理文档。
第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尊重监理工作,积极配合监理组履行监理职责、开展监理工作。
(二)主动、如实地向监理组介绍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节点安排,项目实施和经费收支等情况,提供监理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凭证。对有必要进行保密的技术内容,按照保密有关要求办理。
第八条 项目监理的具体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实施的准备情况。包括项目合作单位间合作协议的签订情况,项目组织和运行机制的建立情况,以及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承诺的房屋、设施设备配套条件和措施的到位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情况。包括科研材料、设备等物资的购置情况,各项任务按计划启动、实施情况等。
(三)项目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包括专项资金、配套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使用的合理、合规性等。
(四)项目计划进度和阶段性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五) 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及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情况。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监理建议等。
(七)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单位对上一次监理中提出的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项目监理工作主要采取书面监理和现场监理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书面监理是指监理组对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报送的监理材料进行审核。现场监理是指监理组在书面监理的基础上,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察,提出监理意见。
第十条 监理组成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完成监理任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奉行求实、诚信、中立的立场,在监理过程中,不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不以主观好恶或个人偏见行事。
(三)不得接受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的财物,不得在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报销任何费用,不得接受超标准的接待。
(四)对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应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将被监理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提供。
第十一条 监理组成员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造成监理结果严重失实,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的,省科技厅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的人员进行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3、取消监理组成员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不得采取隐瞒、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方式影响项目监理工作。对违规的项目牵头单位和合作单位及其责任人,省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进行以下处罚:1、通报批评;2、限期改正;3、建议科技部调整或撤销项目承担资格并列入科研诚信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