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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科技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完善市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6-20 来源:科研管理科 阅读次数: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改进完善市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改进完善市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改进完善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

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芜科计〔2016〕42号

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整合优化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科财〔20163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完善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加快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创造性。

二、改进市级财政科技项目管理

1、实施科技项目分类管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构建市级科技项目类别,整合形成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创新平台建设专项、创新环境建设专项五大类别科技项目,明确各类科技项目的功能定位、目标和绩效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统筹规划,加强科技发展优先领域、重点任务、重大技术攻关的协调管理;市财政局加强市本级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

科技重大专项。突出全市首位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重点支持企业创新主体和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突出应用需求和市场导向,支持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研发,促进全市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持续发展。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突出科技成果落地转化,重点支持发明专利成果创造运用、科技改善民生成果示范推广、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创新平台建设专项。突出能力提升,重点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公共研发平台研发能力建设。支持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大仪共享共用平台等服务能力建设。

创新环境建设专项。突出环境营造,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重点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军民融合、科技金融结合、创新发展重大问题科学预测等。

2、改进科技项目管理流程

完善项目指南发布机制。针对科技项目不同特点和要求,科学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多方参与项目指南论证机制。扩大项目指南知晓范围,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原则上不少于30天。后补助类科技项目按照规定及时公开申报时间、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等要求。                                 

规范项目立项程序。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评价的项目立项评审机制,健全立项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形成专家评审为主导兼顾部门综合评价的立项程序。规范立项审查行为,重点审核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和科研能力,加强项目查重,避免重复立项和人为干预。探索实行重大项目预算评审,对通过技术评审的重大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财务机构开展项目经费预算评估评审,评估评审工作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在评估评审中不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对不符合预算评估评审相关要求的项目不予立项。积极推行项目网上申报、网上与网下评审结合、会议答辩评审、网上公示制度。公开承诺立项审批时限,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完善项目查询机制,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完善项目过程管理。市科技局加强对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审查,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技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市财政局与市科技局协调配合,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要求,强化科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加强项目验收审查。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做好总结,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市科技局根据不同类型项目,可以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评审、用户测评等方式,依据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组织验收,项目验收结束后,按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实施分类结题验收,获得市级财政资助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财务验收,财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市级财政资助30万元(含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有资质的财务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获得市级财政资助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后补助项目,提供项目绩效报告,不再组织项目验收。

三、完善科技项目资金管理

1、明晰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建立科技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技项目资金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直接费用开支范围。直接费用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差旅会议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劳务费主要用于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间接费用开支范围。公开竞争类研发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可以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 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部分为25%50万元至100万元(100万元)部分为20%100万元 以上部分为15%。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2、简化财政科技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重大仪器设备购置、合作单位资质等进行重点说明。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科技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主持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结题)时向市科技局备案。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整。

3、规范科技项目资金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方式套取骗取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科研需求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采用公务卡或非现金方式结算。    

4、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批复预算。市科技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提前细化科技项目资金,在接到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加快预算执行,加强项目和预算下达的衔接。跨年度实施的项目,逐步实行分年度拨付。市财政局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保证科研任务顺利实施。

5、改进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未通过验收、整改后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6、规范后补助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后补助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用于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专利发展、科技服务机构运行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四、明确财政科技项目管理职责

1、强化项目法人单位资金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制定或修订科技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规范项目资金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主动公开项目预算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绩效情况,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2、加强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管理责任。市科技局、县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是科技项目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审查,及时对涉及的权力事项实行监管,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履行科技项目审查、推荐及日常管理职责。

3、加强科技项目资金监管和违规惩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结合不同科技项目特点,改进检查方式,建立健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经费审计机制。对项目实施不力的加强督导,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4、赋予在芜高校、科研院所项目资金管理权限。驻芜高校、市属高校及科研院所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研究制定科研类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根据科研活动工作需要,合理确定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使用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等,可列差旅费会议费科目,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 招标标准的,由高校、科研院所依法依规自行选择采购方式。驻芜高校、市属高校及科研院所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提高市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服务水平

1、建设全市统一的科技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市科技局建设全市统一的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对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和预算安排、监督检查、验收(结题)、科技报告等进行信息管理,为科研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申报、查询服务。

2、改进专家遴选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评估评审应当以同行一线专家为主,建立完善专家数据库,吸收市内外高水平专家参与,扩大企业专家、风险投资人、金融机构专家等参与公开竞争性类项目评审的比重。探索建立异地评审、网上评审、视频答辩和专家评审、部门评价、机构评议等新机制,推进专家数据库开放共享。强化专家自律,实行专家调整和回避制度,接受同行质询和社会监督,保证评审公正性。

3、创新项目管理服务方式。引导重点科技服务专业机构规范建设,将科研项目申请受理、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等工作委托科技服务专业机构承办,建立对受托管理专业机构监管和服务绩效评价机制,改进项目管理服务水平。

4、加强科技项目信息公开。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局及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承担单位要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经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5、健全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加强科研信用信息的归集,项目主管部门在科研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评价等各阶段,建立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专业服务机构等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及科研经费安排、专业服务机构和评审专家遴选等的重要依据,同时,将科研信用纳入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6、改进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加快建立既符合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项目绩效评价体系。项目主管部门依据科技项目合同书考核的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注重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对政府主导的公共性科技项目突出行业评价,公开竞争性科技项目、后补助项目突出市场评价,社会公益类项目突出社会评价,项目绩效评价原则上要结合项目执行周期进行安排,对后补助项目适当延长评价周期,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项目绩效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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