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要求中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事项是指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野外考察或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等事项。
第二条 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对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事项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应加强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事项费用审批和把关,并承担审批及监管责任。
第三条 开展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期间,确因工作地点欠发达、条件艰苦等原因需要在农户、厂矿、农场、林场等地方住宿的,住宿费标准执行《皖南医学院科研业务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的规定,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时,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展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情况的说明。
(二)开展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期间住宿费收款证明。
(三)收款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或照片。
(四)住宿地点照片。
(五)住宿费1000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以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报销时应附支付界面截图。
(六)住宿费3000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提供住宿协议。住宿协议应由住宿地点出租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地村委会、街道等基层单位公章。
第四条 开展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确需在当地临时租用个人车船、牲畜、耕(林)地等,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报销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开展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临时租用个人车船、牲畜、耕(林)地等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情况说明。
(二)开展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临时租用个人车船、牲畜、耕(林)地等费用收款证明。
(三)收款人身份证的复印件或照片。
(四)租赁的车船、牲畜、耕(林)地等的照片。
(五)租金1000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以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结算,报销时应附支付界面截图。
(六)租金3000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提供租赁协议。协议应由出租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地村委会、街道等基层单位公章。
第五条 开展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事项费用报销执行“一事一单”制度,一项业务发生的费用应一次性报销,不得拆分或合并。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费用报销内控管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政策、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国家及学校对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违反本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伪造、变造说明材料或收款证明虚报费用的。
(二)租赁与项目组成员或其亲属等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的车船等,租金明显高于公允价值且无合理理由的。
(三)违反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报销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科研业务接待费等的。
(四)故意拆分规避采购与招标相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规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学校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要求由财务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1:开展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情况说明及收款证明.docx
附件2:开展野外考察等科研业务临时租用个人车船、牲畜、耕(林)地等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情况说明及收款证明.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