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9〕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资金来源于中央、地方财政拨款且设间接费用的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科研项目。横向项目间接费用按《皖南医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5〕6号)执行。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间接费用预算。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科研管理费、绩效支出、资源占用费等费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由学校统一管理,独立建账。学校对间接费用不再进行配套,不纳入科研奖励计算基数。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研管理费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的评审、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等费用支出,含专家和工作人员劳务费支出,劳务费支出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组织承办或协办国内外、省内外各类学术、科研方面会议的费用支出。科研管理人员参加国内外科研管理、业务培训会议及外出调研等差旅费用支出。
(三)各类涉及科研管理的图书、资料的购置、印刷、宣传等费用支出。科研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管理软件购置或维护等支出。
第六条绩效支出指根据项目研究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第七条资源占用费是指用于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房屋以及水、电、气、暖等消耗的费用。
第三章 经费支出
第八条科研管理费计提比例按项目直接费用的5%计算,项目主管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经费划拨至科研处立项支出。
第九条绩效支出
(一)计提比例。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预算批复分配和使用。主管部门未规定科研绩效支出比例,但有绩效支出科目的,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间接费用的70%,自然科学类项目绩效支出不超过间接费用的50%。
(二)发放原则。依据项目绩效支出预算,按照“重贡献、重实效”的分配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进行分配,发放对象为参与项目实际研究工作,并对总体目标做出贡献的项目组成员。每年年终集中发放当年结题验收通过后的项目绩效,具体发放时间以科研处通知为准。项目绩效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
(三)发放标准。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报送过程材料,按合同书约定的计划完成时间内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发放100%绩效;在延期期限内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发放80%绩效;逾期未结题的项目,上级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绩效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绩效由学校收回统筹使用。
(四)发放流程。
1.个人申请。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填写“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见附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绩效发放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所在学院、附院对其实际研究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签署意见报科研处。
3.学校审查。科研处依据本规定对发放申请进行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发放。支付给个人的绩效支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因故绩效支出已发放,学校有权追回。
1.被撤项、被终止或结题验收未通过;
2.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4.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5.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十条资源占用费用为项目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的余额部分,归集至学校专门账户,用于水、电等资源占用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间接费用支出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和真实性原则。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不予调增,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到账的相关科研项目的间接费用。此前到账的间接费用按《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校政〔2016〕158号)文件执行,经费执行结束后,该办法自然废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