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8〕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皖南医学院校级科学研究项目,包括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校中青年科研基金、校大学生科研资助金。
第三条 校级科学研究项目旨在为提高中青年人员的科研水平、争取国家级、省(部)级等校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奠定基础。其中,重点项目科研基金每项资助2万元,主要资助我校中青年科研人员开展的自然科学研究;校中青年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研究每项资助1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每项资助0.3万元。校大学生科研资助金每项资助0.3万元,主要资助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依托学校的教学科研资源所开展的各项科研活动。
第四条 校级科学研究项目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
第五条 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由学校列入预算,同时接受校内外、国内外个人或团体捐赠。
第六条 科研处负责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宏观管理。主要负责编制项目整体经费预算、拟定资助计划、指标分配和立项批复。同时负责对二级学院、附院等依托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学院、直属附院是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的依托管理单位,在项目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根据指标组织本单位的项目评审遴选推荐工作;
(三)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督促项目开展;
(四)审核监督经费的使用,做好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
(五)配合学校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八条 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及中青年科研基金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条件,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工作认真,科研作风严谨,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资助对象为年龄45岁及以下人员,校中青年基金项目资助对象为40岁及以下,讲师及以下职称人员。
第九条 校大学生科研资助金申请者应是具有皖南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有余力、研究时间能够充分保证。重点资助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及结合本专业进行的各种科学研究。
第十条 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及中青年科研基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探索性,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发展方向。
(二)申请者同时主持申报的项目限1项;同年度有在研校级科学研究项目者不能申报。
(三)凡主持三类及以上科研项目在研者或累计获得校科学研究项目资助3次者不能申报。
第十一条 大学生科研资助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合专业知识,符合学生实际水平;研究团队需有一名有科研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并切实履行指导责任。
(二)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三)申请者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能够按期开展研究任务,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预期科研成果。
第三章 受理与评审
第十二条 校科学研究项目每年度受理一次,科研处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建议拟立项资助指标,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中,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由科研处集中组织评审推荐,校中青年科研基金、校大学生科研资助金由各学院、附院组织评审推荐。
第十三条 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申请者填报申请书,交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评审推荐。科研处根据立项指标,差额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立项名单。
第十四条 校中青年科研基金、校大学生科研资助金申请者填报申请书,交所在单位进行遴选推荐。各单位可采用通讯评审、会议答辩等形式进行初审,并由专家委员会根据指标,终审确定拟推荐名单。各单位需将拟推荐名单在本单位公示3天,确定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科研处,由科研处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推荐项目名单。
第十五条 以上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3天,无异议后,学校发文予以立项。
第四章 批复与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批复后,各学院、附院要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和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需经各学院、附院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报财务处,按计划进行拨款。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经费预算使用经费,依托管理单位应当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及中青年科研基金研究周期为2年, 校大学生科研资助金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申请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按时通过依托管理单位向科研处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和结题报告。
依托管理单位应当审核项目有关材料,建立项目档案。查看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督促项目实施。科研处将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对依托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考核,并作为计划指标分配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无特殊原因不能更换,如因病、出国、进修等原因不能继续按期开展研究工作的,应提交书面报告,申请延期结题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经依托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依托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结题报告,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整改,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应注明得到皖南医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成果形式如是与资助项目相关的论文,文中应注明“皖南医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及编号,并作为结题验收标准之一。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校科学研究项目。
(一)不按规定提交项目中期检查、结题报告等材料的。
(二)提交弄虚作假的项目材料的。
(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四)侵占、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
(五)将科研经费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支出的。
第二十二条 依托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扣减项目计划指标。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有关备案和批准材料的。
(二)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四)不配合学校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五)截留、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
(六)违规审批科研经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6〕15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