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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时间:2018-05-15 来源:科研处 阅读次数:

校政〔2017〕98号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7年7月5日  

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创新活力,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19号)、《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
    (一)国家、部委、省和厅局、地市等政府科研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金;
    (二)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资金;
    (三)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配套资金;
    (四)其它渠道获取的科研项目资金(横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另文规定)。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需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资金进入我校账户后,即应登记在册,分类管理,分项设账。科研项目资金支出依据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预算批复核准的支出范围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强化学校法人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项目资金校长责任制,校长承担法人责任。在校长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确保科研处、财务处等业务管理部门有效行使管理和监督权限。
    明确学院、直属附院等二级单位的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直属附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其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关于科研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制定和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与评价;负责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预算编制指导和审核,强化资金预算执行,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所需费用通过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等渠道安排解决。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编报年度科研资金支出预算和决算;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加强科研项目资金核算、财务监督和检查;配合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设置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会计核算专门人员,为科研人员的项目预决算和经费报销提供专业化的财务指导和服务。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出入库、政府采购、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等实验专用材料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或直属附院资产管理员与课题组履行验收确认及入库登记和领用手续。图书、音像制品应在图书馆登记后入库。
    第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承担科研资金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科研项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定期对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资金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资金,确保科研项目资金合理合规使用。
    第九条科研项目所属二级学院、直属附院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实施工作,督促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执行,规范资金使用;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管理监督项目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专用材料等的出入库,配合科研处对科研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合理编制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按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预算合理安排支出,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合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按要求向管理和监督部门及时报送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结账并负责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有条件的课题组应按照国家文件要求配备专职的科研财务助理,为项目组提供专业化服务;聘请科研财务助理所需费用,可以通过劳务费安排解决。

第三章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和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自然科学研究领域项目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项目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宣传费、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参照《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6〕158号)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确认后的到账资金,项目负责人按学校预算立项手续办理资金立项和资金使用手续。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项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出预算按照资金支出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作出详细说明。科研项目资金支出预算需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需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还需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一)对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置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理由及开放共享进行必要说明。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常用办公室设备(电脑及配件、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等)、公私两用物品(手机、平板、照相机、摄像机、电子阅读器、音响等)。确因项目需要必须购置的,在不违背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的同时,提交购买申请,列明购买品名、数量、参数等相关信息,说明支出经费来源,重点说明购置必要性;由所在学院(部)、附院组织3-5名同行专家论证并在论证报告上审核签字后,送交科研处;科研处审核汇总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需要走招标采购程序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
    (二)合作研究资金应当对项目合作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说明。合作研究资金主要包括合作费和协作费。合作费是以我校为主要承担单位联合其他单位合作申请活动科研项目经费中划拨给合作单位的经费,合作单位及合作金额应在项目立项合同书(任务书)中列明。协作费用于合作单位以外的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工作的费用,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注明协作方的具体经费金额和用途。
    (三)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科研人员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开展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相关经费支出不列入“因公出国(境)”科目,可在“会议费”或“差旅费”科目中列支。
    (四)劳务费由课题组据实编报,应严格按照批复的经费预算或项目计划任务书中规定的限额支出,不得突破原有预算。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本科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学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劳务费标准参照加班费标准,据实发放。
    本单位在职在编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形式列支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等。
    (五)专家咨询费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科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应按《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5〕484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并按照规定渠道拨付,具体标准见附件1。
    (六)办公费、招待费、考察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汽油费等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一)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对预算总额进行调整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等项目直接费用预算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附院审核后报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按照新的预算执行,项目负责人需在中期检查(年度报告)和结题决算时予以专门说明。
    (四)设备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手续。
    (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整。
    第十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资金均由学校按直接费用金额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其中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及学校出资资助的项目(安徽高校科学研究项目、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等)不进行资金配套。直属附院所属项目的配套资金由直属附院在资金预算中统筹安排。
    (一)项目立项后首期配套资金的50%,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配套50%。如项目未能按期参加中期检查,则暂缓当期配套资金发放,待项目在规定延缓期内完成中期检查后补发;若项目在规定延缓期内仍未完成中检,则停止配套资金发放,不再补发。
    (二)对于配套资金,学校不提取管理费,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直属附院可提取配套资金的5%作为二级学院、直属附院的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所在二级学院、直属附院各类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以及在科研项目管理与组织中发生的费用。各部门科研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由部门“一支笔”负责审批。
    (三)配套资金单独立项建账,单独核算。配套资金的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在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支出范围为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科研管理费。
    第十六条  科研业务差旅费指因科研业务工作需要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科研业务出差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本人及直系亲属出差需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及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按照附件2《皖南医学院科研业务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执行(本标准仅适用于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的差旅费)。参与项目研究工作的学生、临聘人员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按照“三类人员”标准执行。
    对于特殊情况下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报销时须提供有效证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因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会期,规范会议费使用。
    (一)学术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科研会议,须明确会期、规模并按规定流程审批。部门性会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审批;全校性会议由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涉及外事会议须同时报外事处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会议须同时报宣传部审批。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和会议器材设备租赁费、交通费、资料印刷费等。会议费的开支标准见附件3。
    (三)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承担其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的,可在项目会议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项目组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进行报销。

第四章  科研项目资金的报销与审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资金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担任该项目“一支笔”,负责审签科研项目资金支出。
    第二十条  实行“分项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一)各科研项目组(课题)负责人(“一支笔”)负责其主持的科研课题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资金审批;
    10000-30000元(含30000元),由项目组(课题)负责人审核,并由所在学院“一支笔”审批, 直属附院所属项目由附院分管科研领导审批;
    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由科研处“一支笔”审批,直属附院所属项目由附院院长审批或院长授权分管科研院长审批;
    5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100000元以上报校长审批。
    (二)科研项目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支出部分:
    2000元以内(含2000元), 由项目组(课题)负责人审批;
    2000元—5000元(含5000元),由所在学院(部)“一支笔”审批,直属附院所属项目由附院分管科研领导审批;
    5000元—8000元(含8000元),由科研处“一支笔”审批,直属附院所属项目由附院院长审批或院长授权分管科研院长审批;
    8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
    10000元以上,报校长审批。
    科研项目组(课题)负责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应当报上一级审批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需要履行资产入库及领用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一般由项目组进行使用和管理,学校有权进行调配。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规范科研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完善科研资金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在各类科研经济业务中,经办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涉及物资采购的,须附相应明细清单;在验收审核和审批过程中,验收人、项目负责人、各级审批人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发生的经济事项、报销票据,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
    第二十三条  严格科研项目资金转拨管理。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的转拨,科研项目负责人需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科研资金转拨必须订立合作(外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资金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办理。
    科研项目资金转拨部分,其对应间接费用按照项目合同在学校和合作单位之间进行分配,转拨经费部分不再享受经费配套及科研奖励。

第五章  科研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四条  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
    科研项目进行结题时,必须进行财务结算,项目负责人需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报销或归还暂付款。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按规定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表一致。
    决算报告经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科研处审核。经费主管部门要求对项目决算报告出具审计部门意见的,需同时报送审计处审核签署意见。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支出。科研项目办理结题并取得项目主管部门肯定验收意见的,项目结余经费可在原经费账户中自任务书(合同)截止日期起继续使用两年,用于科研活动直接费用支出。结余经费留用两年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组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科研处报告,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项目负责人出现调出、辞职、退休、去世等情况,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应在六个月之内提出对该项目负责人名下所有科研项目资金的处理意见,交科研处审批。若无法确认新的项目负责人的,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
    项目负责人已办理退休手续,但名下仍有科研项目资金的,原则上可延期使用两年,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用于科研活动支出,到期后还有结余经费的,学校进行统一处理。

第六章  科研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加强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对科研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结果,将作为配套资金核拨、项目结题验收及科研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做好科研项目资金财务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内部公开制度,科研处、财务处要定期公开科研项目资金有关情况。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规范项目资金支出,按要求报送资金使用报告,及时将科研项目(课题)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在课题组内公开,避免因内部监管缺失导致的挪用、挤占、截留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行为。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之规定。严禁将科研项目资金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和与课题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支付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牟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科研人员严禁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科研项目资金;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项目资金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项目资金;严禁在科研项目资金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及上级政策、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各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校政〔2015〕82号)同时废止。



全文及附件下载:

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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