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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
时间:2017-03-06 来源:科研处 阅读次数:

校政〔2016〕162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各专门委员会、专家委员会:
    《皖南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已经校学术委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校学术委员会
                                                                   2016年12月20日

皖南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皖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校政〔2016〕16号)、《皖南医学院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章程》(校学术〔2016〕9号)等文件及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皖南医学院在职教职工、在籍学生,以及以皖南医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聘用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是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应充分发挥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及二级学院专家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校各级学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广大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严禁数据造假、论文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三)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合作成果应按照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或项目在发表或申报前,所有署名人要知晓,署名人应对其完成部分负责。
    (四)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在著作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严格注明出处,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应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六)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积极营造团结、民主、和谐的良好学术环境。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坏国家、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教育和预防

    第六条 加强学术诚信教育和学习培训,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七条 广大教师和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科研人员应当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以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 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生学术诚信档案,将学术诚信考核纳入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之中。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是受理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学术纠纷的专门机构,直接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审议、咨询和复核等。各学院专家委员会承担本学院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评议,并协助校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视情况予以受理。
    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四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有权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举报成立3人以上调查组, 按照《皖南医学院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章程》相关条款规定,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不端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七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五章 认定

    第十八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机构在以上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学生和指导老师的处理参照《皖南医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学术不端行为事实;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给予被举报人书面结论性意见。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校职工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校人员的,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复 核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委员会本着公平、公正和客观的原则正确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必要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校政〔2012〕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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