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强化项目管理责任机制,根据《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是科技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
第三条 凡经芜湖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并获得市财政经费资助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申请和组织验收。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合同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及应用产生的效益情况;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资助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任务调整的,按市科技局批准的调整内容进行验收。
第五条 验收方式
1、项目验收主要采用现场验收或者会议验收方式。现场验收由验收专家组通过实地察看、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评议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会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采取会议形式,通过审阅项目验收资料,询问项目单位、集中讨论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根据不同类别项目,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用户测评等方式,组织验收。
2、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项目和软课题项目,市科技局组织验收;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项目,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3、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一般采用现场验收方式,其他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视情选择验收方式。
第六条 验收程序
1、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合同实施期满2个月内,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并对验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自2014年度市科技项目开始,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须从芜湖市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写打印《项目验收申请表》,并上传相关验收材料。
2、审查。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有关验收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按项目类别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
3、审核。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验收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验收。
4、批准。每月末,各业务科室将下个月项目验收计划报分管领导审阅后送综合计划科汇总,由综合计划科提交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实施。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的,受托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送业务科室,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市科技局组织验收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制定验收方案,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委托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提前将验收方案报科技局业务科室备案。
5、验收。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在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 组织验收
1、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验收应组织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由3-7名专家组成;验收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一人,其他项目的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验收组成员由组织验收单位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从省市专家库中选取,同一验收专家组不得出现2位以上同一单位的成员。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市级科技项目验收的频次。市科技管理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项目验收。
2、验收专家的职责。技术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经济效益进行评价。专家应诚信守纪,发现有弄虚作假等现象,将从专家库中除名。
3、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的成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专家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成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4、为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可按项目所属技术领域,相对集中组织验收。
5、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承担单位在15天内,及时完善验收材料,填写《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经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提交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各业务科室审核后,将《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报分管局长审签,加盖市科技项目验收专用章,方为有效,并将《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返回项目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同时抄送局综合计划科一份备案。
第八条 验收材料
1、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2、项目验收申请表;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项目绩效报告表;
4、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提供具有资质的财务机构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50万元以下项目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
5、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专利、论文等成果资料;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其他相关资料;
7、按要求提供项目的科技报告。
第九条 项目的延期、终止和结题
对不能按期验收的项目,可申请延期、终止、结题。
1、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1个月提出延期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延长的期限,经项目归口管理签署意见报科技局相关科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局计划科备案统一行文批复,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延期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
2、因项目承担单位发生变化或项目本身的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终止。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和任务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项目结题。项目单位应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或结题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第六条规定的1、3、4、5),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行文报送市科技局相关科室,相关科室审核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局计划科汇总提交局科技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后统一行文批复。原则上每季度集中批复一次。
第十条 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暂缓验收”。
(一)项目已按照合同书要求完成规定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
1、合同书要求的主要研究内容、主要技术指标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主要任务指标完成不到80%;
2、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项目合同内容;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项目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超过原定合同项目执行期一年以上未完成合同任务的;
6、项目研发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7、项目合同实施期满6个月后无特殊原因未提交验收资料的,视为不通过验收。
(三)因项目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专家无法判定合同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可暂缓验收,暂缓验收的项目单位须在3个月内整改并完善有关项目验收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一条 结果应用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建立项目验收科研信用记录,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终止的项目,市科技局将定期通报,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5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结题的项目,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2年内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不通过验收、结题、终止的项目,市科技计划项目后续项目经费不再拨付,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项目通过验收的单位,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列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1、局各业务科室每半年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清理情况送综合计划科汇总。综合计划科定期对当年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情况进行通报,除涉及到科技保密和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外,验收结果均要通过芜湖科技局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局监察室按照《芜湖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办法》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3、县(区)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担负归口管理科技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做好项目验收指导和服务工作,受托开展验收工作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4、市科技局将加强对归口管理部门、专业机构验收组织工作的指导,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督促提高验收质量。对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将暂停其验收组织工作并限期整改。
5、各归口管理部门及局业务科室应就所归口管理的项目总体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每年3月份前,将上一年项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提交局综合计划科汇总,形成年度科技计划执行报告。
6、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负责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形成完整的验收材料案卷,定期移送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2015年12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