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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5-08-06 来源:科研处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一)国家、部委、省和厅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三)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四)其它渠道获取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另文规定)。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需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经费进入我校帐户后,即应登记在册,分类管理,分项设帐。经费支出按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及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预算批复核准的支出范围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经费开支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实行分级管理机制:
  (一)强化学校法人责任。在校长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确保科研处、财务处等业务管理部门有效行使管理和监督权限。
  (二)明确学院、直属附院等二级单位的监管责任。各二级学院、直属附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其负责人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应监督预算执行、督促科研项目执行进度,配合有关部门评价科研绩效。
  (三)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熟悉国家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制定和完善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考核与评价;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预算编制指导和审核,强化经费预算执行,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编报年度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和决算;管理科研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加强科研项目资金核算、监督和检查;配合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出入库、政府采购、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科研试剂、实验动物等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或直属附院与课题组验收确认。图书、音像制品应在图书馆登记后入库。
  第八条 监察处、审计处承担科研经费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科研经费的监督和审计,按国家和学校要求,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专项审计,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按照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合规使用。
  第九条 科研项目所属二级学院、直属附院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实施工作,督促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规范项目经费合理使用;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应负担的间接费用或管理费;配合科研处对科研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合理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按科研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预算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履行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合规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向管理和监督部门及时报送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结题、结账并负责编报科研项目财务决算报表。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建立了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纵向科研项目分为直接经费和管理费。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根据确认后的到账经费,财务处按照专项经费管理要求立项经费,办理经费使用手续,同时提取间接费用或管理费。
  间接经费或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
  间接费用按照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20%;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按13%;超过1000万元部分按10%。
  管理费的计算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5%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部分按照3% 比例核定。管理费计提比例,项目主管部门另有明确规定的按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所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地市级项目及学校立项项目除外)均由学校按1:1比例予以配套资助,直属附院所属项目的配套经费由直属附院在经费预算中统筹安排。
  项目立项后首期配套批复经费的40%,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配套40%,项目按期结题验收后配套20%。如项目未能按期参加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则暂缓当期配套经费发放,待项目在规定延缓期内完成中期检查或结题验收后补发;若项目在规定延缓期内仍未完成中检或结题验收,则停止配套经费发放。
  对于配套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项目所在二级学院、直属附院提取配套经费的5%作为二级学院、直属附院的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所在二级学院、直属附院各类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以及在科研项目管理与组织中发生的费用。各部门科研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由部门“一支笔”负责审批。
  配套经费的支出范围与立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一致,项目负责人可在符合财务经济预算科目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对预算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按照《皖南医学院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5﹞17号)规定,科研经费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担任该项目“一支笔”,负责审签科研经费支出。科研项目“一支笔”因公出差、赴外地培训学习或出国不能及时审签经费的,应以书面形式办理授权审批手续,明确授权审批的期限和审批范围,经科研处审核后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学校财务制度,严格按项目预算书确定的支出口径审批科研经费开支,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责任,确保项目经费用于该课题的科研活动开展,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实行“分项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管理制度。
  各科研项目组(课题)负责人(“一支笔”)负责其主持的科研课题4000元以内(含4000元)经费审批;
  4000-8000元(含8000元),由项目组(课题)负责人审核,并由所在学院“一支笔”, 直属附院所属项目由附院分管领导审批;
  8000-10000元(含10000元),由科研处“一支笔”审批,直属附院所属项目由附院院长审批或院长授权分管院长审批;
  1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100000元以上报校长审批。
  科研项目组(课题)负责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应当报上一级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差旅费的,需按《皖南医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4〕161号)执行。
  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间接费用等预算,一般不予调增。
  办公费、招待费、考察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汽油费等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在保证按合同完成项目的前提下,科研项目负责人可安排预算支付一定比例的人员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有关研究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费用。劳务费开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有立项批复的合同预算,按批准的预算数列支;
  二、没有立项批复的合同预算,但项目批复部门有专门关于劳务费规定或说明的,按项目批复部门要求执行;
  三、没有立项批复的合同预算,且立项批复部门没有专门关于劳务费规定或说明的,劳务费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批复经费的15%;
  四、校级各类课题不得支出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应按有关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并按照规定渠道拨付。
  第十九条 凡符合《皖南医学院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政〔2011〕150号)招标限额规定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等物资采购,实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规范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管理。完善科研经费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需要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发放给个人的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公务卡或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严格经费转拨管理。学校与其他单位共同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的转拨,科研项目负责人需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科研经费转拨必须订立合作(外协)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办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转拨到共同申报承担课题单位的项目经费,学校免提科研管理费。

  

第四章  监督检查及结题验收
  

    第二十二条 加强科研经费使用监督管理,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对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级项目实行预算备案制。各类国家级项目经上级管理部门预算核准后,项目预算书留存科研处后,应同时报财务处和审计处备案。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结果,将作为配套经费核拨、项目结题验收及科研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基本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相关规定在6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如实编报项目财务决算。
  第二十四条 做好科研项目经费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规范项目经费支出,及时将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在课题组内公开,避免因内部监管缺失导致的挪用、挤占、截留等违规使用项目经费行为。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按项目拨款主管部门和相关科研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结题验收,并视情节严重程度,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科研经费;
  (二)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
  (三)违规转拨、转移科研经费;
  (四)虚列、伪造名单,冒领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五)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非法套取科研经费,私设“小金库”;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及上级政策、制度不一致的,以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间接经费及科研管理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政〔2009〕2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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