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配置学科资源,优化学科结构布局,构建以重点学科为龙头、传统优势为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参照《安徽省省级重点学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一般设一级学科和二级学科,一级学科名称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确定,二级学科名称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确定。如国家公布新目录标准,届时按最新目录标准执行。 第三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1.学科方向。根据学校实际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凝练学科方向。一级学科建设4~6个相对独立稳定、相互联系、互为依托、特色明显的学科方向,二级学科建设3~5个稳定并具有自身优势和区域特色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形成一定的影响力。积极发挥群体优势,联合共建,注重交叉渗透,开拓新的学科领域。能够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能解决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2.学术团队。积极培育学科带头人和培养学术骨干,逐步建成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合理,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能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 3.学术成果。围绕学科方向开展学术研究,取得较好的科研成果,注重科研成果的总结及提炼,积极申报各级各类成果奖励。积极开展协同创新,加快成果转化,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建设。 4.学科基地。注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建立科研设备资源维护、使用和开放的规章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逐步建成具有较高水平且能承担省、部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的基础条件,并建有资料室。 5.学术环境。积极开展与校内外相关学科、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联合课题申报与攻关,积极开展和促进国际和国内的学术交流,形成浓郁的学术氛围,提升学科的科研水平和学术知名度。 6.人才体系。承担研究生和高层次学术骨干的培养任务,积极发挥在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能力培养等人才培养工作中的作用,并积极推动教育教学改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级重点学科(含重点扶持学科),校级以上重点学科(不含校级,下同)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申报与遴选
第五条 校级以上重点学科的申报与遴选按照上级机构相关文件组织开展。 第六条 校级重点学科每五年遴选一次,遴选条件由校科研处组织校内专家按照学校学科布局及学科建设标准予以制定。 第七条 校级重点学科遴选程序:学科点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议、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实行校、院(部)、学科点三级建设与管理体制。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的管理机构为科研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重点学科发展的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重点学科的建设,筹措重点学科建设资金,负责重点学科的遴选、中期检查和建设期满验收等工作;院(部)根据学校有关重点学科建设的规定和工作部署,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组织和管理,指导各重点学科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督促重点学科日常管理等工作;重点学科点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根据批准的学科建设规划和计划安排,推动落实各项学科建设任务。 第九条 鼓励各重点学科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人才,引进和培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学术领军人物和科研骨干,保持学科研究方向和学术队伍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鼓励各重点学科承办或参加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开展高层次的国际合作研究。 第十一条 鼓励各重点学科积极申报各类学科建设项目,做好项目建设规划,加强内涵建设,提升学科水平。 第十二条 各重点学科所拥有的大型仪器设备应面向全校开放,提高实验设备的使用率,以培育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产学研基地等大型、公共研究基地。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五年。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实行检查、验收制度。采取年度检查、中期检查、建设期满验收的管理办法,适时处理学科建设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重点学科所在部门每年年底应组织各学科汇报学科建设年度进展及下一年建设计划,对各学科的建设工作进行指导与督促。年终,各重点学科对照年度计划撰写《皖南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年度进展报告》(附件1),填报《皖南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年度报告数据表》(附件2),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研处。中期检查由科研处组织开展。建设期满的校级以上重点学科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验收,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项成果,需注明“皖南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校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源于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专项建设经费,学校按相应政策予以支持。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由学校拨款,各附属医院所属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附属医院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凡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均应按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必须严格按相关文件规定制订建设任务及经费使用预算书,并按照执行。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学科发展条件,构建平台,增强科研实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等各项开支。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1.基地建设。用于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运行,实验室的维修、改造,图书资料的购置、实验材料费等。 2.学术交流。用于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包括差旅、会务、资料费等,经费总额不超过建设总经费的30%。 3.队伍建设。用于本学科青年教师、学术骨干的短期进修培训等。 第二十条 日常办公费、非学术性考察费、劳务费、招待费、捐赠赞助等费用不得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由各学科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填写《皖南医学院重点学科经费使用预算表》(附件3),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校科研处审核。各重点学科做好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的记录工作,年终由各重点学科提交《皖南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表》(附件4),经所在部门审核后报送校科研处。 第二十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审批程序。单笔支出金额4000元以内由学科带头人审批;4000元以上(含4000元)、8000元以下,由学科所在部门负责人(一支笔)审批;8000元以上(含8000元)由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若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重点学科建设绩效评价制度。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适时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各学科点做好学科建设的绩效分析。若发现经费使用不当或未按目标任务开展学科建设,则要求学科点限期整改或停拨下一年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校政〔2009〕43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皖南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年度进展报告(提纲).doc
附件2:皖南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情况年度报告数据表.doc
附件3:皖南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预算表.doc
附件4:皖南医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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