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支持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搞好科研工作,学校设立博士科研启动基金。为提高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使用效率,激励博士等优秀人才不断进取,多出成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审定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对象,确定资助标准和编制经费预算;科研处负责基金项目日常管理;财务处负责基金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察审计处负责研究经费使用情况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研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 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办理研究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研究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研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做好研究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额度由人事处审核确定。项目经费按课题分项设帐,专款专用。
第四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每年11月集中申请,按人事处审定的资助对象范围受理,科研处组织评审。研究期限为3年,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结题验收。
申请博士科研启动基金,须填写《皖南医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申请书》。申请获准后,需填报《皖南医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计划任务书》,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到期结题需按时提交《皖南医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结题报告》等验收材料。
第五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的经费管理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实行先预算,再使用,结题审计原则。预算要依据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和经费使用范围制定,经科研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基金单项支出低于4000元的,由课题负责人签报;超过4000元的,需科研处负责同志批准;单项支出超过8000元的,报分管领导批准。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变更,课题负责人可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后,再按新的预算执行。研究经费报销,必须符合有关财务规定。
第六条 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等项目研究相关费用。具体使用参照校政[2009]256号《皖南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文件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申请书和计划任务书规定内容认真完成研究工作,按期参加项目中检和结题验收。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实施的项目予以撤消,追回已拨经费;对无故未完成预订研究计划的人员,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
科研项目按结题要求完成,并经验收通过后,剩余经费可转入课题组其他在研项目或新项目经费中滚动使用。
第八条 博士科研启动基金期满验收需完成申请书和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科研任务。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的研究成果必须要以“皖南医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且标注“皖南医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科研处 人事处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