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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4-04-09 来源:科研处 阅读次数:

校政〔202434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实施细则(暂行)》已经2024326日第7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皖南医学院

                                202443

 

 

皖南医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为充分发挥我校学科和专业优势,深化学校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结合《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区〔2020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科区〔202313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皖财资〔202466号)以及《皖南医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方案(暂行)》(校发〔202310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科研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的皖南医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与科研处合署办公,由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及转移转化工作指引

(一)职务科技成果登记盘点

第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在工作过程中,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这些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科技成果。此类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等权属归学校所有。学校根据各级赋权试点方案在试点期范围内有条件地赋予技术团队(或发明人),推动成果转移转化。

第二条 二级单位定期组织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填报《皖南医学院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表》,并和汇总表一并提交至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同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单列管理。《皖南医学院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登记表》采用季度报送,于每季度第一周由二级单位汇总后提交至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三条 结合《皖南医学院赋权成果负面清单》,技术团队(或发明人)按需及时填报《皖南医学院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终止说明》。终止说明采用年度报送,于每年12月底由二级单位汇总后提交至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同时集中上报学校纪委备案。

责任单位: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各二级单位等。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第四条 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根据校赋权试点工作方案,梳理现有科技成果,分类、分批次督促二级单位完成科技成果赋权工作。对科研人员有转化意愿且转化前景明朗的科技成果,优先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分类赋权。赋权后在约定校方收益的前提下,科研人员对其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如许可转化实施方案较为成熟,赋权和转化可同时申报,分步审批;转让及作价入股则实行赋权和转化同时申报,分步审批。各类工作指引及流程图、表格参考附件。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的长期使用权赋权流程:

1.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向二级单位提交《皖南医学院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审批表》。若无成果转化实施方案,仍需提前和校方约定各方基本收益。若长期使用权赋权和许可转化同时申报,还需一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具体要求见附件)、拟定的许可协议(具体要求见附件)、被许可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等。

2.二级单位、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依次审核,经讨论问询后报送赋权改革工作小组。

3.赋权改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成果简介、拟赋权情况等在二级单位、学校、省级技术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4.公示无异议后,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报送分管校领导审定是否赋权。

5.赋权审定后,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与学校签订《皖南医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协议》(具体要求见附件)。协议需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使用权赋权年限不少于10年。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作价入股的所有权赋权流程:

基于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特殊性质,在有实质性转让、作价入股的规划前提下,学校将允许启动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赋权流程。职务科技成果转让、作价入股的所有权赋权,与转让、作价入股同时申报,分步审批,流程见第九、十条。

责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

(三)赋权后的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人事处、科研处、校新型研发机构等成果转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校赋权试点工作方案、《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20128号)及本细则,协助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在赋权后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八条 赋权后许可转化:

1.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向二级单位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拟定的许可协议、被许可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皖南医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协议》。若赋权、许可转化同时进行,则提交《皖南医学院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审批表》替代上述协议。

2.二级单位、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依次审核,经讨论问询后报送赋权改革工作小组。如许可转化和赋予长期使用权同时申报,协议约定许可总额50万元及以上的成果,需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进一步委托尽职免责调查。

3.赋权改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成果简介、拟赋权情况、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协议定价具体情况等在二级单位、学校、省级技术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4.公示无异议后,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于根据转化额度,小于50万元报送分管校领导审定,50万元及以上的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100万元及以上的报送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5.审定后,在明确学校、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双方收益的前提下,三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含后续开发)合同,予以转化。若赋权和许可转化同时进行,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与学校先行签订《皖南医学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协议》,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使用权赋权年限不少于10年。

6.许可转化期一般不超过10年。期满后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可向赋权改革工作小组提出延长赋权年限申请其他注意事项详见《皖南医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许可工作指引》。

第九条 赋权及转让转化(与赋权同时申报,分步审批):

1.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向二级单位提交全体发明人同意转让的知情同意证明、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拟定的转让协议、成果受让方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皖南医学院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审批表》,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提交至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2.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核赋权方案、讨论问询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等资料。拟定的转让协议总额50万元及以上,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还需进一步委托尽职免责调查。以上材料一并报送赋权改革工作小组。

3.赋权改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成果简介、拟赋权情况、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协议定价具体情况等在二级单位、学校、省级技术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4.公示无异议后,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于根据转化额度,小于50万元报送分管校领导审定,50及以上的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100元及以上的报送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5.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与学校就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签订赋权协议,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80%的比例赋予技术团队(或发明人),由学校所有变成由学校与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共有,并同时约定学校、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各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费用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分担比例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学校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剩余的所有权给团队负责人(或团队指定编制在校人员),由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及时办理专利权属变更、专利申请权变更等手续(费用由成果转入方代缴)。同时约定剩余部分所有权对应的收益。其他注意事项详见《皖南医学院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工作指引》

第十条 赋权及作价入股转化(与赋权同时申报,分步审批):

1.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是指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在获得赋权后,以知识产权为资本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或参股他人已有公司的行为。职务科技成果的预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原则上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作价入股新设公司、已有公司,按工作指引细节条款要求执行(具体要求见附件)。

2.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向二级单位提交全体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同意作价入股的知情同意证明、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拟定的作价入股协议(一事一议)、作价投资的新设转化公司或存续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证照复印件、《皖南医学院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申请审批表》和《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备案表》,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提交至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3.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协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审核赋权方案,讨论问询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等资料。第三方尽职免责调查通过后,报送赋权改革工作小组。

4.赋权改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将成果简介、拟赋权情况,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协议定价具体情况等在二级单位、学校、省级技术交易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5.无异议后,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报送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

6.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与学校就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分割签订赋权协议,学校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80%的比例赋予技术团队(或发明人),由学校所有变成由学校与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共有,并同时约定学校、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各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转化费用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分担比例等,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7.学校以技术转让的方式让渡剩余的所有权给团队负责人(或团队指定编制在校人员),由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及时办理专利权属变更、专利申请权变更等手续(费用由成果转入方代缴)。同时约定剩余部分所有权对应的收益。

8.重大事项审批

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在转化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行使所有股东权利时,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同时应将相关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其他注意事项详见《皖南医学院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工作指引》。

责任单位: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

(四)收益约定与支出

第十一条 职务科技成果以许可或转让获得的收益,在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与学校之间进行分配。为加大对安徽省内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科技成果在安徽省内进行许可或转让转化的,技术团队(或发明人)获得转化收益部分的80%,学校获得转化收益部分的 20%;科技成果在安徽省外进行转化的,技术团队(或发明人)获得转化收益部分的 70%,学校获得转化收益部分的 30%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相关考核达到合格以上,将当年相关转化学校获得收益的50%划拨至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依托的二级单位,用于二级单位专利资助、资源占用费支出、成果转化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中有贡献人员的绩效奖励等,绩效奖励不超过转化总额的1%。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第十三条 若委托学校内部设置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进行转化实施工作时,需事先取得技术团队(或发明人)同意,该转化工作产生的公示等费用支出从转化收益中扣除后,剩余收益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学校获得收益的50%作为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我校科研成果产业化孵育、高价值专利培育、团队职业经理人聘用、科技成果转化中有贡献人员的绩效奖励等科技成果转化全链条服务等支出,绩效奖励不超过转化总额的1%

责任单位: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各二级单位。

(五)公示期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所有流程的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以实名书面方式向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提交异议材料。由技术团队(或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提交赋权改革工作小组审议。二级单位接到异议材料后,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该转化项目终止。异议情况报送纪委备案。

责任单位: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各二级单位。

三、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

(一)设置政策改革缓冲期

第十五条 为鼓励广大科研人员开展赋权成果转移转化工作,202411日至2024531日期间拟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采用过往的转化流程实施,或采用本细则规定的赋权转化模式。202461日起,科研人员必须先进行赋权后才可签订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协议,流程及约定收益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建立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审批备案、定价公示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我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转化情况汇总报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皖南医学院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终止说明》报纪委备案。我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可以自主决定转让或作价入股,无需报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或备案。若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若涉及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赋权过程中的成果简介、赋权情况、转化方案、定价情况等按流程需要公示。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责任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

(三)提高职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在人才评价中的权重

第十八条 根据《安徽省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系建设行动方案》(皖政〔202264号)的文件精神,明确提出重构成果转化评价与考核制度,改革评价机制,构建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分类评价体系,对主要从事应用研究、试验发展的科研人员,加大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评价指标权重,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审、奖励评选的重要依据。针对赋权改革工作要求,逐步建立完善成果推广等级具体认定、成果转化人员工作考核机制。

责任单位:人事处、科研处。

(四)科技成果赋权转化绩效奖励

第十九条 根据《安徽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皖科区〔202313号)的文件精神,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学校可按规定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该科研团队、职能部门赋权转化工作人员等)给予现金奖励,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所在单位绩效工作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学校(不含内设机构)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 号)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责任单位:人事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各二级单位。

(五)建立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进展季度通报和考核制

第二十条 根据上级机构对高校科技服务工作考核的要求,为提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充分调动科技创新元素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将对各二级单位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进展进行季度通报,并逐步将该项工作成效纳入二级单位科技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责任单位:科研处、各二级单位。

(六)第三方协助推广、横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在校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的指导下可以委托专业的成果转化机构对二级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荐、推广,协助推动各类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各二级单位或技术团队(或发明人)与相关机构签订校企横向合作协议或横向课题等产学研项目时,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兼顾知识产权的转移转化,可通过附加约定成果转化类型、数量等的方式合体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责任单位:科研处、各二级单位。

四、其他

第二十二条 直属附院参考本细则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独立、校校、校企、校政企等我校参与组建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研发、测试、鉴定机构所产生的职务科技成果,在权属清晰且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各方认可的前提下,可参照本细则提出含各主体方收益的成果转化实施方案,上报赋权改革工作小组审核,一事一议,最终审批参考本细则第八、九、十条。凡此类机构中权属不清晰、团队意见不统一或成果转化实施方案单方不认可的职务科技成果不予赋权,同时也不认可在其他试点单位赋权转化。学校积极探索在各方主体联合组建前约定成果收益权占比。学校人员参与技术团队在此类法人机构形成各类科技成果固定时有责任及时维护学校利益不受损失。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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