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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6-10-18 来源:科研处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良好的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和保障学校学术活动的健康发展, 规范涉及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依据《皖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旨在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 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对学校各种学术伦理与道德问题进行防范、调查、审议、咨询、复议等,负责评估学校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管理问题, 对有关的伦理与道德事件提供符合客观事实的调查报告以及提出相应的决策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由不低于 11 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1/3。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1 名副主任委员一般由科研处处长担任,另 1 名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学校科研处,负责处理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应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委员,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七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聘任。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第八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或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或怠于履行职责和承担委员义务者,经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研究,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增补委员,由原委员相应部门推荐,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悉与学术伦理与道德建设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关于学术伦理与道德建设方面问题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要求或建议;
    (三)在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伦理与道德建设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五)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决策;
    (四)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学校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提出建议;
    (二)倡导、宣传学术伦理与道德规范,组织制定学校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标准和各项规章制度, 并为学术伦理与道德建设提出咨询意见;
    (三)评价、论证开展涉及人体试验、动物实验等科学研究课题的伦理依据,贯彻知情同意原则,审查知情同意文件,对研究课题提出伦理决策的指导性建议;
    (四)受理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学术纠纷,并组织开展调查,形成处理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根据需要,指导各专家委员会开展学术伦理与道德相关的工作;
    (六)对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二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 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主要讨论学校学术伦理与道德管理工作的举措,审议重大事项和活动。因工作需要,主任委员提议,或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因议决事项需要,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应到人数的 2/3,方可召开会议。议决重大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照实到人数的 2/3 及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十四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审议或调查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 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成员在议决过程中应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和表决, 并须对有关讨论和议决内容正式公布之前严格保密。凡查实为故意泄露秘密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第十六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涉及有关当事人隐私的内容, 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办公室先行告知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相关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有异议的,须在被告知后的次日起算至十日内提出书面复议请求。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收到复议请求后,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论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复议请求或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的结论, 由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反馈给相关单位或当事人。
    第十七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须按“一事一档”原则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有关调查报告和议决备案材料, 并且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皖南医学院医学伦理委员会章程(试行)》(校发〔2011〕4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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