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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6-10-18 来源:科研处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师资队伍质量,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我校师资培养、人才工作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皖南医学院章程》和《皖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 “教师委员会” )是校学术委员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是学校师资管理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 结合自身职能以及本委员会章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师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 11 人的单数,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1/3。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1 名副主任委员一般由人事处处长担任,另 1 名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教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 教师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教职工,学术造诣高,学术视野广;
    (二)有大局意识,关心学校发展,对师资队伍建设事业有高度责任感;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协作精神;
    (四)知悉高等教育办学规律,人才政策意识强,具有参与议事的热情;
    (五)能认真履行教师委员会赋予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 教师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 4 年,可以连选连任。教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教师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 2/3。委员在任职期间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或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或怠于履行职责和承担委员义务者,经教师委员会研究,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增补委员,由原委员相应部门推荐,教师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教师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校师资管理与人才队伍建设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师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师资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及教师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五)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教师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教师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积极参加教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四)学校章程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教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发展规划;
    (二)审议教师岗位聘任、人才引进和选拔的评价标准;
    (三)审议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各类人才选拔并进行学术评价;
    (四)开展教师资格审定工作;
    (五)评定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核推荐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材料及其名单,负责其他专技岗人员的竞聘遴选与推荐工作;
    (六)审核并推荐申报各类人才项目;
    (七)开展学术交流、学风维护、师德师风以及学术道德建设等工作;
    (八)负责学校人才招聘(硕士、博士)的学术考核及面试等工作;
    (九)加强对人才的准入、培养、使用、管理与服务等方面提出咨询意见;
    (十)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九条 教师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学术委员会授权,每年不定期举行全体会议,商讨、决定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发展工作。 
    第十条 教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教师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教师委员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议决事项, 可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 与会委员不少于 2/3 同意方可通过。教师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根据议题内容,可由教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 教师委员会做出的审议或审核结果应当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重新审议或审核,复核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师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不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教师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的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经教师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适时修订本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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