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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南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6-10-18 来源:科研处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本科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 35 号)、《皖南医学院章程》和《皖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校政〔2016〕16 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 结合自身职能以及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予以聘任。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人员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由不低于 11 人的单数组成,其中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 1/3。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 2 名。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1 名副主任委员一般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另 1名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改革创新意识; 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声誉;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热心学校的教学工作,有参与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每届任期 4 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教学指导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或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者,或怠于履行职责,或违反委员义务的,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增补委员,由原委员相应部门推荐,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为保密事项进行保密, 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教学工作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制)订的指导意见;审核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其具体实施;
    (三)审议、指导学校专业的设置、调整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专业的课程体系、教学评估体系等教学基本建设的规划与评估方案;
    (五)审定各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六)审议实践教学基地、实验室建设规划;对实践教学进
    (七)审核并推荐各级质量工程建设项目;
    (八)审核校级教学成果奖,审核并推荐省级及以上的教学成果奖;
    (九)审议教学管理制度;
    (十)遴选并推荐申报教材;
    (十一)指导人才培养质量督导和监控工作;
    (十二)指导开展全校教师教学培训、教学竞赛等教学活动;
    (十三)讨论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或学术委员会授权,不定期召开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教育教学工作。根据议题内容,可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会议应达到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重大事项一般以投票方式表决, 达到与会委员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的态度重新审议或审核,复核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不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整体水平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的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或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适时修订本章程,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校发〔2011〕4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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