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2〕61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皖南医学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皖南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文件精神,弘扬科学精神,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皖南医学院在职的教职工和学生,以及以皖南医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广大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各种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严禁弄虚作假。按期、优质、高效地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
(三)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合作成果应按照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或项目在发表或申报前,所有署名人要知晓,署名人应对其完成部分负责。
(四)尊重、保护和管理好知识产权。在著作中直接和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严格注明出处,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
(五)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活动中,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六)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积极营造团结、民主、和谐的良好学术环境。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坏国家、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二)非法侵占他人的研究成果、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抄袭他人的著作、论文。
(三)伪造或不实上报学术经历、论文论著、专家鉴定、有关证书和其它学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著作,或未实际参加项目研究或者论著的写作,而在发表的成果中署名。
(五)以职谋私或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投诉。调查期间,当事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学术委员会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组调查意见和有关政策规范提出如下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
1.确认被举报人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提请学校给予相应的处分。
2.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
3.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如果有证据表明举报人进行了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举报,应对举报人进行相应的教育、警示、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在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或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前,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公开听证除外),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以及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参加调查的专家与自己有特殊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皖南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校政[2007]269号)同时废止。